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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一中财务管理办法
来源: 本站原创   点击数:4667   更新时间:2022年12月17日

寿县一中财务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寿县一中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1. 寿县一中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 寿县一中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

    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条 寿县一中财务管理体制
      1、寿县一中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一名副校长分管财务工作,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寿县一中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在学校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会计主体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2、寿县一中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3、寿县一中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等,按《会计法》规定执行。寿县一中配备的专职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在岗无证人员要积极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学校财会人员配备(包括调进、调出)应书面征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条 预算管理 

    寿县一中预算是指寿县一中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寿县一中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收入管理

    收入是指寿县一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一)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二)学校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三)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条 支出管理

    支出是指寿县一中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3. 支出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二)学校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县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三)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七条 资产管理 
      资产是指寿县一中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一)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学校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

    (二)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四)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教育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八条 负债管理 
      负债是指寿县一中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国家规定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不得提供担保。
      第九条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管理
      财务报告是反映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定期向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十条 财务监督管理 

    (一)寿县一中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 寿县一中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三) 寿县一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四) 寿县一中应当依法接受县教育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寿县一中校长室负责解释,上报教育局,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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