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内食堂、洗衣房、浴室、文印室经营以及物业的规范管理,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寿县一中有关规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杜绝食品卫生等相关安全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一、秩序管理
1.经营者必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合法经营,按章纳税,经营食品的商铺(食堂、超市)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
2.严禁经营者在服务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违规活动,严禁出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及学校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烟酒类、打火机、火柴等商品;
3.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按照合同(或协议书)确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开展服务,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4.经营者不得占用其他区域开展经营或摆放物品;
5.学校向经营者提供的经营场地,不得改用为食宿生活场所或其他用途;未经许可,不得私自更改原有的设施设备及房屋结构;
6.经营者必须严格完善消防安全设施,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场地内严禁使用液化气和明火;注意用电安全,严格按安全规定进行操作,杜绝火灾隐患;
7.学校物业及经营场所里的从业人员必须报学校政教处登记、审核、备案,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持由物业统一发放的寿县一中出入证进出校门;
8.各种促销宣传广告只能张贴在经营场所范围;
9.经营者要做好门前三包;
10.各商铺必须按照学校规定的开放时间营业;
11.各项商品必须做到摆放有序、明码标价、整齐美观,做到食品与非食品分开摆放;
12.经营者即是其所租商铺从业人员的第一责任人,要服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
二、食品卫生管理
1.凡出售食品的经营户必须办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有关从业人员必须办理《健康证》,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内,由经营户组织本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到县级以上医院做健康体检,并将健康证明复印件交学校政教处备查;
2.严禁出售无生产厂家、无保质期、无生产日期及无包装的食品;
3.经营场所内严禁出售现煮现卖食品以及诱导学生消费的食品。
三、处 罚
校内各商铺经营者及物业必须遵守本暂行办法,凡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终止合同等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限期整改的处罚:
私自扩大经营范围;乱贴广告、乱摆乱放;安全设施不齐、场地内使用液化气或明火;从业人员无有效证件;不做好门前“三包”:物业工作人员不作为,不能按学校规定做好管理工作。
经警告、限期整改无效者一次性罚款3000元。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停业整顿,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1)出售“三无”食品(包括无包装食品)或现煮现卖、诱导学生消费者;
(2)出售学校禁止售给学生使用的电器设备、烟酒类、打火机、火柴等商品;
(3)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非法音像制品者;
(4)不遵守学校规定时间开门营业;
(5)物业工作人员工作期间脱岗、渎职,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以上情况出现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2000元,第三次罚款5000元。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合同,取消其经营资格:
(1)未办理经营所需的有关证件,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等;
(2)在经营场所内,从事违法、违纪活动者(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3)由于物业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相关事故的(情节严重者,送司法部门处理);
(4)多次警告、限期整改、罚款、停业整顿无效者,不服从学校管理者。
四、本办法解释权在寿县一中校长室。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寿 县 一 中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