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学校的食品安全管理,及时发现、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自查方式
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解决,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二、自查内容
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制度自查、定期自查和专项自查。
(一)制度自查。对食品安全制度的适用性,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查。在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制度自查和修订。
(二)定期自查。结合本单位经营实际,全面分析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危害因素和风险点,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要求,建立自查清单,制定自查计划,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至少两次对经营过程开展定期检查,主管副校长每月一次对经营过程开展定期检查,学校校长每期一次对经营过程开展定期检查。定期自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2.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情况;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培训、健康管理情况;
5.食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情况;
6.食品及其原材料(含食品添加剂)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贮存管理落实情况;
7.加工制作过程及关键环节控制情况;
8.设施设备的安全卫生及使用运转情况;
9.餐饮具清洗消毒落实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专项自查。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立即开展专项自查。专项自查的重点内容应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确定。
三、问题处置
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存放在加贴醒目、牢固标识的专门区域,避免被误用,并采取退货、销毁等处理措施。对自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风险,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消费者造成伤害,相关处置工作做好记录。
四、信息报告
认真记录自查和整改情况,自查和整改记录至少保存2年。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寿县第一中学
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