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校内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高中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校内资助资金管理,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民生办〔201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中阶段学校是指我市高校中职中专部、全市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包括民办学校,下同)。资助的学生是指已被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正式注册学籍并接受教育,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校内资助资金是指学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所取得的事业收入中按规定比例计提并用于资助和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专项资金。学校事业收入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收入等。
第三条 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和使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按照“足额提取、收支平衡、专项列支,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管理使用。
第四条 学校应按规定比例足额计提校内资助金用于学生资助活动。
1.计提比例。高校中职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按事业收入总额的5.2%比例计提,普通高中按事业收入总额(完中按高中部事业收入总额)的3.2%比例计提。
2.计提方式。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学校在编制下一年度非税收入预算时,应按照本年度事业收入预算总额和应计提的比例,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出下一年度应提取的校内资助金。非财政预算管理学校(民办学校、高校中职中专部)于每年元月底前,依据上年学校事业收入总额做出当年校内资助资金预算,并将学校校内资助资金预算报市、县(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备案。
3.计提时间。市属和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本级已编入预算的校内资助金汇总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3月底和9月底前,分两次分别按预算计提数的50%划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生资助专户统一管理。非财政预算管理学校按上述时间和比例将校内资助资金划入学校学生资助专户管理。
第五条 校内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家庭困难学生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校内助学金、勤工助学、校内无息贷款、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支出范围如下:
1.用于没有享受到国家资助资金的较为贫困学生的资助;
2.已享受到国家资助的贫困生,其生活费用支出和学费交纳仍有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补助及学费减免;
3.家庭临时性、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困难,或是重大疾病的学生补助;
4.临时生活补助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
5.勤工助学补助;
6.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的奖学金等方面支出。
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居民医疗保险费和体检费减免,以及其他对学生开展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政策性收费减免;
8.寄宿制学校困难学生的生活用品补助经费等支出。
第六条 学校应将校内资助资金与国家助学资金以及社会助学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普通高中校内资助对象应是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校内资助资金应向城镇低保户、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残疾人家庭子女、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非农户口家庭学生、遭遇严重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学生、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农村家庭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且经济困难的倾斜。
第七条 学校应加大对残疾学生的校内资助力度,对未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持证残疾学生按学费“收多少、退多少”的标准进行免学费补助。
第八条 校内资助资金发放对象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资金(奖学金按学校的评选办法执行)的申请工作应按照“严格、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可按学年度一次性申请,分学期发放。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完毕。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申请理由和申请资助的项目:校内助学金、学费减免、特殊困难补助、勤工俭学等,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所在地村委会活居委会、乡镇办或街道办相关证明。下岗失业家庭应有当地人社部门证明;残疾的应有当地残联证明;身患严重疾病的应有医院证明;家庭成员亡故的要有当地公安派出所证明;家庭遭遇严重自然和意外灾害,无力自救的应有当地民政部门证明)。班主任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消费情况进行初审,召开班级评议小组会议进行评议,写出书面初审意见,并及时将初审合格的材料汇总后,送交校学生资助中心。校学生资助中心应从申请人申请理由、申请资助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校内资助规定、学生表现是否良好、生活是否简朴等方面进行复审。复审时应通过任课教师和学生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复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耐心说明理由。复审合格的,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确认后,将受资助学生名单在校内张榜同时在校园网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发放资助金。
校学生资助中心根据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校内资助项目、受资助人员、资助金额制成表格,送学校财务部门。
(二)校内资助奖学金的发放。学校制定《校内奖学金评定办法》,校内资助奖学金对象必须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普通高中校内资助奖学金对象必须是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的学生。
第九条 校内资助资金分春季和秋季两个学期发放。市属和县(区)属学校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申请所需资助资金,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将校内资助金划拨到学校学生资助账户,由学校发放给受资助学生。校内资助资金支出,必须经学校资助工作经办人员审核和校领导签字方可办理支出手续。校内资助资金应通过*********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和实物。发放时,应由学生本人和班主任签字确认,相关资料交校学生资助中心归档保存。
第十条 学校全年的校内资助资金应在每年11月底前发放完毕。学生资助资金账户原则上不得结余,年底应为零余额。若当年确有少量资金未能发放,须结转至下年的学生资助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界定学生管理工作经费和校内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不得因政府加大资助经费投入和接收社会捐助抵减校内资助经费,不得将用于学生管理方面的经费充抵校内资助经费,不得提而不支、多提少支,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每年年初预算,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内资助资金的经费预算、申请审核、资金申领、公示发放、记账方式、监督审计和档案管理办法,明确开支范围,建立完善奖、助、减、免、补、贷、勤工俭学等校内资助制度,并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建立校内学生资助资金使用月报制度,学校应按月将校内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学校应按要求分年度建立校内学生资助档案,完善受助学生个人台账。校内资助档案应有学校资助工作机构和人员、资助工作情况、各项资助制度、宣传方案、事业收入明细、年度资助资金预算、年度资助项目和所需资金计划、各项资助资金支出明细、支出票据和证明材料以及各环节的影像资料等。受助学生个人台账应有受助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受理评议结果、公示情况(学校公示栏和校园网公示)、资金签领等。
第十四条 校内资助工作是民生工程、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公布学生资助工作咨询投诉电话,应自觉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校内资助经费计提和支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或违反校内资助相关工作规定的,限期整改,对学校、学校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通报,同时学校当年不得评为先进单位,校长当年绩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民办学校视情况同时相应扣减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指标和金额,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办学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起实行。本办法由淮南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新的政策出台,本办法自行停止。
寿县一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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