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第一中学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颁布实施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旨在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引导学生严格自律,健康成长。
第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由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实施一般教育惩戒。一般教育惩戒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实施教育惩戒后,必要时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负责执行人:班主任或任课教师
1、课前不做准备,上课不认真听讲,课后不完成作业和指定任务的;
2、完成作业抄袭答案,应付差事,态度不端正的;
3、课堂上交头接耳说闲话或者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情,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的; 线上课堂做与听课无关的事(如浏览其他网页,听音乐、玩手机等)。
4、不遵守实验课、体育课、信息技术课、阅读课等课堂要求的;
5、线上、线下课堂拒绝老师提问的,迟到、早退、旷课的;
6、故意逃避参加课间操、跑操、义务劳动等集体活动的;
7、带不适合中学生阅读的书籍到学校(包括教室、寝室)的;
8、不爱护公物,在黑板、墙壁、课桌、宣传栏等处乱涂乱画的;
9、在教室内外追逐、打闹、尖叫,带运动类器材进教室的;
10、不爱护教室卫生,乱扔垃圾的;
11、不打扫寝室卫生,不遵守寝室管理制度的;
12、不遵守操场、食堂、浴室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的;浪费水、电、粮食的;
13、把饮料、小食品等零食带入校园的,在校园、教室内吃零食的;
14、校内不穿校服,佩戴首饰、耳环,烫发,染发,染指甲,化妆,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的。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由班主任或年级部成员实施较重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包括:由班主任或年级部成员予以训导;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给予一定范围内的通报批评;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负责执行人:班主任或年级部成员
1、经常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旷课且屡教不改的;
2、首次携带手机进入校园的;
3、经常违反交通秩序的;
4、教室内打扑克、下棋或玩游戏的;
5、上课随意进出教室、行为散漫且不听授课教师批评教育的;
6、课堂上故意讽刺挖苦嘲笑教师或者拉帮结派奚落授课教师的;
7、学生在校期间抽烟或酗酒的;
8、课堂大声喧哗,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经授课教师批评无效的;
9、法制意识淡漠,和社会不良人员交往的;
10、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进校园的;
11、男女生间非正常交往,在公众场合行为失范的;
12、思想行为偏激乖张,存在攻击他人或者自残风险的;
13、不服从管教,打骂同学和顶撞老师和学校管理人员的;
14、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但未造成打架后果者及动手打人但未致伤的;
15、故意毁坏学校的公共生活设施、教学设施。如:门窗、桌、椅、照明设备、计算机、图书、电视、消防器材、监控、电梯、电子班牌、智慧黑板或其他物品的;
16、在教室,寝室私接电线,未经允许使用其他电器的;
17、言语攻击或不实举报学校或老师;在网络发表不当言论的;
18、无故不参加考试的;************的;
19、携带、传播不健康书籍或音视频的;
20、住校生未经允许擅自离校的。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由年级联系领导或学校政教处负责人实施严重教育惩戒。严重教育惩戒包括: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由年级分管领导、分管德育的副校长或学校政教处负责人予以训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前,应当提前告知家长。
负责执行人:年级分管领导、分管德育的副校长或学校政教处负责人
1、非首次携带手机进校园且不服从管教的;
2、在校园公开抽烟,喝酒且不服从管教的;
3、盗窃他人财物的;
4、经常出入于网吧,酒吧等不适宜中学生去的地方;
5、聚众闹事或斗殴,影响教学秩序的;
6、男女生间非正常交往,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7、携带易燃易爆,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进校园且造成较重后果的;
8、学生在宿舍、教室或者校园外酗酒导致意识不清,或者抽烟、酗酒且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
9、翻墙出校、翻墙入校的,住宿生夜不归宿或容留他人在寝室留宿的;
10、拉帮结派搞小团伙,组织、策划并实施打群架的;
11、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致人受伤的;
12、组织或者联合同学匿名以短信、网络留言等方式辱骂和威胁老师和同学的。
13、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而给他人健康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
14、传播宗教封建迷信印刷品、音像制品的;参加宗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第六条 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教师发现后应当立即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仅因学业成绩不佳而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八条 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实施的教育惩戒或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政教处提起申诉。
第十条 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理解、支持并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适当的教育惩戒。
第十一条 其他未尽事宜均依据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于2021年4月26日起施行。
寿县第一中学
2021年4月25日
寿县第一中学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依法治校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学生在校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学籍的全体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的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委员会处理申诉案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德育校长、政教处、年级主任、团委、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制副校长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政教处。
组 长:德育校长
组 员:法制副校长、政教处负责人、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
第六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处理、调解学生在校内发生的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及学生之间、学生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关争议与纠纷。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申诉的内容:
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八条 申诉的提出:
学生于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申诉申请书的形式向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书面申请既可以由学生本人提出,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提出。
申诉书中必须写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级、班级、联系方式,由监护人或委托人代理的,要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申诉的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可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提出申诉的日期,申诉人签名等。
第九条 审查受理:
学生申诉委员会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三日内进行审查,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组织工作小组,同时告知申诉人;
(2)不予受理,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告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作好记录;
(3)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撤诉。
申诉期从受理之日算起。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决定受理申诉后的一周内,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后存档。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足或者处理明显不当,需要变更或撤销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员会报校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三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学生撤回申诉的,不得以相同的理由再次申诉。学生申诉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4月26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申诉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