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2014】8号 签发:王文永
关于印发《寿县第一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的
通 知
各处、室、组:
为加强外事工作管理,使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安全、愉快、和谐,学校制定了《寿县第一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现印发你们,望认真学习,自觉遵照执行。
寿县第一中学
2014年3月10日
寿县第一中学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含外籍教师,下同)来我校工作,是加速我校人才培养,促进国际交流,提高学校品位的重要措施。为了聘到符合要求又有水平的外国文教专家,并加强其来华后的教学与生活管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极积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的相互了解和交流。
第三条 聘请的外国专家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愿意遵守中国政府法律,具有大学学士以上学位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的外籍人员。
第四条 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以英语专业为基础,逐渐扩展到其它专业学科。
第五条 外国专家主要致力于语言教学。
第二章 聘请工作
第六条 寿县一中外事工作组在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本校外国专家的管理工作。其任务是根据学校的需要,做好聘用、管理和接待专家的工作。
第七条 确定聘请外国专家人选时,要严格掌握聘请条件,确保聘请质量。
第八条 聘请外国专家,由学校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后协商决定。
第九条 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申请签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
第十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规范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同时由本单位负责办理外国专家的专家证、居留证,费用由外国专家自理。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外国专家到任后,应向其及时介绍学校的基本情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专家任教期间,学校外事工作组负责外国专家的日常生活管理与服务,教务处负责指导外国专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学教研活动。
第十二条 专家的授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工作,要实行目标管理。即对外国文教专家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依照学校的实际情况、工作任务制定出具体计划,明确其聘期内应达到的要求,定期检查教学效果。
第十三条 目标管理主要包括:
(一)教材及教学: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教务处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并鼓励在教学上创新。如果外国专家拟根据学校要求编写教材,学校要提出大纲要求。
(二)周课时: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为12-16课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教务处的同意。
(三)备课:每节课应有教案,对讲授的内容、细节、关键处、参考书和答案等作好准备,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需要使用多媒体教学的,应认真制作课件,并于期末交至教务处。
(四)批改作业:要求认真批改一定数量的作业,并及时收发,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辅导。
(五)考试:任课专家负责出题(含听力课)、录音、并提供答案,以考试结果分析学生掌握知识的情况。试题须经教务处审查之后,方可有效。
(六)工作态度:遵守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对教学工作认真负责,对学生热情主动。
(七)教研: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若代表学校参加研讨会或发表成果,均用聘方名义。成果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教务处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要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学校负责外国专家工作的各级领导、教务处负责人和其他教师,要不定期地去听专家讲课,以便及时了解情况,与外国专家共商改进、提高教学质量的办法和措施。
第十五条 为便于专家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教务处应为专家配备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做助手。专家助手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与学校之向的联系人。
第十六条 学校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当事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不佳,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醒不改者,应根据合同规定予以解聘。
第十八条 外国专家在学期期末,应提交本学期的工作报告和下学期的工作设想。专家离任前,欢迎其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包括教学水平、教学组织、人员结构、发展前景等提出评价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向专家作出解释。
第十九条 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教学中涉及宗教背景、宗教历史沿革等介绍性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
第二十条 在教学中,如政治观点有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教学活动中不能自行决定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
第二十二条 如果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性、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四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由学校外事工作组负责,后勤部门协助。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原则,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
第二十四条 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与专家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专家到任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向他们介绍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以及学校的生活设施情况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五条 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和生活特点。除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所在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外国专家聘期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给休假。
第二十六条 外国专家住在学校专家宿舍的,原则上不允许教师间相互拜访,且彼此不得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校长办公室、学校外事办公室同意后,报公安部门登记。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防止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外国专家住宿的公寓楼必须严格执行住宿、来访会客管理规定,对申请住宿的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验证、登记。对来访客人应检验其有效证件,如护照、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等,要求其填写会客单,并说明会客时间,指定会客地点。无特殊原因,来访客人不得进入外国专家房间,更不得留宿。对可疑人员要进行查问,采取妥善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负责人。有事外出必须在晚上十点钟前返校,十点钟后,未经外事工作领导组同意,不准私自与任何来方的人员接触。
第二十九条 入住外国专家必须遵守专家宿舍楼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遵守法律,不做违纪违法的事件。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房间整洁卫生。不得留宿外人。如遇特殊情况确要留宿的,需经学校外事工作组同意并验证登记后,由后勤保卫处统一安排。外国专家外出在外留宿,需向校外事工作组说明去向和返回时间,参加社交、社会公益活动及外出参观、旅游,要及时与学校外事工作组联系,并有本校职工结伴而行。
第三十条 对外国专家的信件、邮包、报刊等,做到安全、准确、及时地收发。
第三十一条 教职员工、广大学生与外国专家应正常交流,文明用语,遵守外事纪律,不说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维护国家利益。
第三十二条 对外国专家的一般违章行为,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处理;对违反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外国专家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应及时报告校长室,并通知后勤保卫部门协调解决。